(2016)内0404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于永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于永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240号原告王丽娟,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于永泽,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汪屹,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娟诉被告于永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