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俊强与范晓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强,范晓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鹿执字第438号申请人张俊强。被执行人范晓毅。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2)鹿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被执行人范晓毅赔偿金7844元,负担诉讼费211.5元、鉴定费12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晓毅的银行存款95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雷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集中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0110执字第585号申请人河北普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克武,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八达通用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国超,董事长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八达通用微电子有限公司偿付申请人河北普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40820元,并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7月25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金1190820元的利息;2014年7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金1140820元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1740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808元。但被执行人黑龙江八达通用微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八达通用微电子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2141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雷激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张集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