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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0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余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02刑初14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农民。2015年11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景昌检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乐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余昌友做工程时,叫来挖机路过被告人余某的田将其田压坏,2015年被告人余某找到时任吕蒙乡二亭村委会主任的余昌友,要其赔偿50万元,余昌友只同意赔偿2万元左右,由于双方赔偿金额差距太大,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余昌友先后共给被告人余某9000余元),被告人余某先后在2015年4月份两次和2015年6月份及11月6日下午13时许各一次,共四次到二亭村委会办公楼二楼用铁锄头将余昌友的办公室的门砸坏(被砸坏四扇门损失价值经市昌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2198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余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3、证人冯某的证言;4、报案笔录;5、到案经过;6、情况说明;7、户籍信息;8、赃物估计鉴定意见书;9、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四次将二亭村委会余昌友办公室门砸坏,毁坏公共财物,扰乱正常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合议庭综合量刑。被告人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且合法、真实和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四次将二亭村委会余昌友办公室门砸坏,毁坏公共财物,扰乱正常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文耀人民陪审员  王玲香人民陪审员  姜进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澍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