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祥、侯书香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路凯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永祥,侯书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773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乌兰察布市路凯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地集宁区新体路天佐茗苑1号楼1单元11号,组织机构代码56416046-4。法定代表人XX翔。被告王永祥,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侯书香,女,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市路凯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永祥、侯书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乌兰察布市路凯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永祥、侯书香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舒智玲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