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李双双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双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548号罪犯李双双,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9月19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双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8年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双双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徐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李双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李双双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双双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从该犯多次结伙作案,无证据证明将所窃财物予以全部退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法定假释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双双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