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万金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康波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市万金典当有限公司,李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万金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小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康波,男。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1)耒执字第2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康波所有的耒房权证蔡子池字第000351**号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康波所有的耒房权证蔡子池字第00035**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吴小松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义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