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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严乐焌与谢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乐焌,谢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民初2300号原告:严乐焌,无业。被告:谢武红,企业员工。原告严乐焌为与被告谢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10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上述款项。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理应予以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武红归还原告严乐焌借款10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谢武红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杜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益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