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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97号原告梁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