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97号原告梁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