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龚万宋与马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万宋,马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414-1号申请执行人龚万宋,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国平,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龚万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马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马国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龚万宋与被执行人马国平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龚万宋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周 庆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 常 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