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特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特163号申请人:何剑。申请人:陈钱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玉美。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何剑和申请人陈钱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剑和申请人陈钱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1日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何剑赔偿申请人陈钱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皮鞋损失等共计5925.3元(款于2016年4月11日前付清);申请人陈钱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双方今后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