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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254号原告:马某,男,1984年9月3日出生,回族,现住邱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7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连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保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