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合康诉魏先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合康,魏先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797号原告陈合康,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魏先旺,男,约30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合康诉被告魏先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合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合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了陈合康承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蒲云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