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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合康诉魏先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合康,魏先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797号原告陈合康,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魏先旺,男,约30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合康诉被告魏先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合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合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了陈合康承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蒲云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