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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风顺与天津团泊湖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风顺,天津团泊湖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2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风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团泊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团泊新城2号路。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上诉人杨风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风顺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风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2元,减半收取5006元,由上诉人杨风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云玲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