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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02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与劳锦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劳锦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76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0865635Y。负责人陈宇辉。委托代理人伍阳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柳学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被告劳锦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136。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诉被告劳锦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冬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