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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顾昌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969号罪犯顾昌平,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5日作出(2007)吴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昌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0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顾昌平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宁刑执字第40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顾昌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2)、(2014)常刑执字第5649号、第07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顾昌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顾昌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顾昌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履行财产刑,已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昌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昌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