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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士福与张广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福,张广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张士福,男,汉族,济钢房产公司退休工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广利(系原告张士福之子,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立芳(系原告张士福之儿媳,特别授权代理),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广军,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黄勇(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禄(系被告张广军之父,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张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福与被告张广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福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张士福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张士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士福负担。审 判 长  刘士波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人民陪审员  董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