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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通化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崔洪峰擅自开垦林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所在地通化县。法定代表人戚秀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怀杰,男,通化县林业局稽查大队,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讼。被执行人崔洪峰,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崔洪峰擅自开垦林地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县林罚决字(2013)第48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善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