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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猛与茶先森(厦门)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茶先森(厦门)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386号原告王猛。被告茶先森(厦门)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43号4A单元。法定代表人李达聪,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诉被告茶先森(厦门)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猛负担。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红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