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方与芮武生、许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芮武生,许先军,芮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王方,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芮武生,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许先军,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芮群,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方与被执行人芮武生、许先军、芮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24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