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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金永浩容留他人吸毒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浩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刑初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永浩,男,汉族,1995年9月30日出生于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本案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2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永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广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永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9日、21日,被告人金永浩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一中家属楼6单元703室其居住的房间内,两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1、绰号“小黑”的男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经检测,金永浩、王某1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成分均呈阳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吸毒工具照片、扣押文件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金永浩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永浩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永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21日,被告人金永浩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一中家属楼6单元703室其居住的房间内,两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1、绰号“小黑”的男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经检测,金永浩、王某1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成分均呈阳性。被告人金永浩于2015年12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12月21日,经群众匿名举报,称在阿城区杨树道口一中家属楼6单元703室居民金永浩吸食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12月22日,金永浩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2、证人王某1证言:2015年12月21日上午8点多,我和金永浩在阿城区一中家属楼6单元703室金永浩家一起吸食的毒品。2015年12月19日11时许,我和金永浩、小黑在金永浩家吸食过一次毒品。3、证人王某2证言:我是金永浩的继父,我租住阿城区一中家属楼6单元703室,我和金永浩居住在一起,我住大屋,金永浩住小屋,近期王某1和金永浩一起住在小屋。4、被告人金永浩供述:阿城区一中家属楼6单元703室是我继父王某2租的,这房间的小屋就是我的房间,平时我继父也不管我,近期我朋友王某1和我住在一起。2015年12月19日11点左右,王某1联系哈市来的“小黑”,我们三个在我房间吸食毒品了,毒品和吸毒工具都是王某1提供的。2015年12月21日8时许,在我的房间里,我和王某1又吸食毒品了。5、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永浩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6、现场检测报告书:金永浩、王某1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成分均呈阳性。7、吸毒工具照片、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永浩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永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建光审判员  何静波审判员  魏景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 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