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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恢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蔡勇与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勇,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恢执字第88号申请人:蔡勇,男,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区。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过付给申请人,现已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