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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朱冬梅与郭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冬梅,郭新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23民初1086号原告朱冬梅。被告郭新亮。原告朱冬梅诉被告郭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汪东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新亮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2月7日,被告借原告现金40000元,后来被告偿还30000元,剩余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新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朱冬梅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新亮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汪东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