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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史萍萍与被告孙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萍萍,孙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7民初1189号原告史萍萍,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云龙,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心怡,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萍萍与被告孙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美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萍萍、被告孙云龙及委托代理人张心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萍萍诉称,2014年4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人民币18000元用于开合力汽车装潢维修中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未偿还债务,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8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云龙辩称,1、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原告女儿王燕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条系2014年5月23日原告及其家人到被告所在的汽车装潢店逼迫被告所写,被告系为了维护家庭稳定等才向原告出具的借条。2、即便原告认定被告向其借款1.8万元,从借条书写的日期来看,该借款发生在被告与原告女儿王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被告与王燕现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原告放弃王燕应承担的债务份额,该放弃的份额不应由被告承担。3、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而是王燕给其拿了1万元,其与王燕结婚时给了彩礼,与王燕离婚时口头商定好不退礼金,双方不再存有其他任何债务,王燕负责将涉案借条撕毁。4、原、被告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并不成立,且从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来看,其陈述给其女儿1万元、给被告现金8000元,那么涉案借贷的标的额应为8000元而非1.8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孙云龙借到史萍萍人民币壹万捌千元整用于开合力汽车装璜维修中心,借款人孙云龙,日期2014年4月20日。”庭审中原告称其系先给了其女儿王燕1万元再由其女儿王燕给被告、被告到其家取了8000元现金合计1.8万元用于开汽车装潢店,后其女儿与被告感情不和,其让被告还款,如不还款就出具借条,被告遂给其出具了涉案借条,被告与其女儿王燕离婚时口头商定不分给王燕汽车装潢店股份、涉案借款1.8万元由被告归还,被告称系为了缓和家庭关系、受逼迫才给原告出具的涉案借条。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离婚协议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称涉案借款1.8万元系给其女儿1万元再由女儿给被告1万元、被告到其处取的现金8000元,被告虽抗辩认为如按原告陈述系借款标的金额应为8000元,但被告最终以给原告出具欠条的形式确认借款18000元,依法应认定被告认可其向原告借款合计为人民币18000元,原、被告双方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客观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借条系其受胁迫所书写、未实际向原告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其关于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萍萍借款本金1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孙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程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戴 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