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秀萍与丁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萍,丁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560号原告陈秀萍。被告丁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萍与被告丁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秀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学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