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董作举、许杰与王林、东海县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作举,许杰,王林,东海县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959号原告董作举。原告许杰。被告王林。被告东海县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连。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作举、许杰与被告王林、东海县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作举、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董作举、许杰负担。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