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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侍建德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建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5刑初52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侍建德,男,1959年8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穆棱市。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犯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侍建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侍建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侍建德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新锋锐牌二轮摩托车,沿穆棱市八林公路由南向北行至河西酒厂弯道处,左转弯向西行驶时,将路边行人被害人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侍建德受伤。事发后,二人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公安机关讯问侍建德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罪行。经穆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外伤致多发脑挫裂伤、多发脑内血肿,伤情程度属重伤二级。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侍建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6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侍建德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是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张某某无违法过错,无事故责任。现被告人侍建德已对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侍建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二轮摩托车照片,书证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侍建德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人宁某、姜某某、张某、秦某某、曲某某的证言,穆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穆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及相关说明、牡丹江市公安局毒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侍建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侍建德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侍建德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侍建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连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芦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