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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山西兴旺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山西兴旺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韩某某,男,1992年8月28日生,汉族,定襄县南王乡人,现居本县。委托代理人石有林,定襄县法律援助中心干部。被告山西兴旺锻造有限公司地址定襄县芳兰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710463-0法定代表人薄建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建文,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元。审判长 姜       华审判员 薄海伟审判员侯慧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戎   慧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