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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某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446号原告杨凌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宁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某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