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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宝山与唐彬、蒲建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山,唐彬,蒲建华,许博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3598号原告:徐宝山,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奇台县人,大专文化,现住奇台县,个体。委托代理人:李明,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彬,男,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个体。被告:蒲建华,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昌吉市人,初中文化,现住昌吉市,无固定职业。被告:许博义,男,汉族,现年约50岁。原告徐宝山诉被告唐彬、蒲建华、许博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徐宝山以被告许博义无法找到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宝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58元,由原告徐宝山负担。审判员 胥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