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法申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连营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法申字第168号刘连营:你因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以其因受工作指派在新疆喀什高海拔地区驾车,途中车辆爆胎而独自更换后又长途跋涉到达工作地点,因工作环境恶劣和体力透支引发“急性脑梗塞”致使身体瘫痪,该情形属于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属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载明,致使你身体部分机能瘫痪的直接原因是“急性脑梗塞、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冠心病”等自身的病因,而非因工作环境恶劣和体力透支所致,不属于工伤认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2、虽然工作环境恶劣和处置爆胎体力透支可能会诱发自身疾病发作,但《工伤保险条例》及其规范性文件,对间接诱因和自身疾病发作致伤的情形是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的。你虽然符合“工作时间、场所”的条件,但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法定条件,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原审认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合法,裁判结果是正确的。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你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