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容与尹崇伍,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容,尹崇伍,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35号原告陈容,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全安,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崇伍,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吕军,女,1963年4月9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家维,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容因与被告尹崇伍、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容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陈容负担。审判员 刘小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巧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