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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家志与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志,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志,男,汉族,四川广元人。被执行人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平溪乡场镇。法定代表人邓天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红,公司管理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