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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玉堂、王长平等与临邑宝航面粉有限公司、林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堂,王长平,王文德,刘连东,临邑宝航面粉有限公司,林涛,孟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第614号原告王玉堂,农民。原告王长平,农民。原告王文德,农民。原告刘连东,农民。被告临邑宝航面粉有限公司。被告林涛,职工。被告孟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堂、王长平、王文德、刘连东与被告临邑宝航有限公司、林涛、孟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便于将来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临邑宝航面粉有限公司内的厂房、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秀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