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玉堂、王长平等与临邑宝航面粉有限公司、林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堂,王长平,王文德,刘连东,临邑宝航面粉有限公司,林涛,孟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第614号原告王玉堂,农民。原告王长平,农民。原告王文德,农民。原告刘连东,农民。被告临邑宝航面粉有限公司。被告林涛,职工。被告孟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堂、王长平、王文德、刘连东与被告临邑宝航有限公司、林涛、孟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便于将来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临邑宝航面粉有限公司内的厂房、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秀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