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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耿某甲与耿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甲,耿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968号原告耿某甲,农民。被告耿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甲诉被告耿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甲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耿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耿某甲负担。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