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588号原告韩某某,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