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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2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甘孜藏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泸定分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甘孜藏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泸定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2民初107号原告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县姑咱镇。法定代表人简英俊,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甘孜藏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泸定分局,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红军路34号。负责人曲批,男,系该分局局长。原告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孜藏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泸定分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东芳独任审理,原告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东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