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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左燕与赵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燕,赵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847号申请执行人:左燕。被执行人:赵文胜。申请执行人左燕与被执行人赵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文胜的住房公积金1586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智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