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爱春与江苏省振龙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春,江苏省振龙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2586号原告杨爱春,居民。被告江苏省振龙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鞍湖路前进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正龙,董事长。原告杨爱春与被告江苏省振龙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宏霞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爱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振龙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爱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周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