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凯盛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业民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凯盛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业民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695号原告深圳市凯盛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工业西路宝华工业区三区368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326232282。法定代表人单新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宏业民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水产井湾工业区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30584657-6。法定代表人罗新民。委托代理人徐静,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固始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梅,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10月14日期间的货款3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签订买卖合同时间: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14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钢化玻璃膜。二、付款情况: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未付货款为31,000元;三、关于涉案货物的质量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所欠货款31,000元,被告抗辩称原告的货物存在崩边等质量问题,故不应当支付货款。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1、被告确认收取原告的货物时会验货,故被告主张的系货物的外观瑕疵问题,应当在验货时能够及时发现,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在收取货物时对货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应当视为验收合格;2、被告主张原告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但无法提交经原告确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原告亦当庭予以否认;3、被告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存在质量问题的钢化玻璃膜为原告提供;综上,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关于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应支付货款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履行了送货义务,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31,000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宏业民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凯盛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深圳市宏业民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书 记 员 李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1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