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苇莲苏支行与刘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苇莲苏支行,刘海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督18号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苇莲苏支行。法人代表人:何祥,男,1964年11月25日,汉族,支行行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申请人刘海刚,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苇莲苏支行诉被被申请人刘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苇莲苏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刘海刚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苇莲苏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