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燕周庆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周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广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779号原告燕周庆,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广饶支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72号。负责人郭新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周庆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周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燕周庆负担。审判员 魏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