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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5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富阳市中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骊峰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940号申请人富阳市中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骊峰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杭富调确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市中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80000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对于被执行人杭州骊峰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整体资产经本院依法拍卖,以最高价8170000元成交,支付建筑工程优先价款、抵押优先债权、诉讼费、执行费后无结余案款,本案和其他普通债权都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杭州骊峰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9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洪勤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