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2049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11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告李某,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洁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