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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珍与被告高正夫、高中岳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珍,高正夫,高中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709号原告李淑珍。委托代理人王凤云,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强。被告高正夫。被告高中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珍与被告高正夫、高中岳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永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