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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2刑初31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2016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侯审。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霓裳、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1月13日16时58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沿G323线由连州市龙坪镇往连州市区方向行驶到半岭村“兴旺钢材店”门口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黄某乙驾驶的粤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驾驶人黄某乙及乘客钟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钟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连州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乙及钟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另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乙、黄某丁的证言,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的火化证明,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交通安全观念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黄某甲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缓刑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海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重大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