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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冯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冯民初字第57号原告高某甲。委托代理人蔡苏玲。委托代理人孙明君,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6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 华审 判 员  朱爱国人民陪审员  董 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涵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