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冯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冯民初字第57号原告高某甲。委托代理人蔡苏玲。委托代理人孙明君,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6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 华审 判 员 朱爱国人民陪审员 董 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涵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