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3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德云与段金敏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云,段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王德云,男被执行人段金敏,男申请执行人王德云与段金敏债务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通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德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段金敏应给付申请人王德云本息1697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0元,执行费及实支费550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段金敏已有偿还能力,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玉中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海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