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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无皖0225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无皖02**民初1188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绪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