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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萨仁高娃诉被告关拉布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仁高娃,关拉布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81民初39号原告萨仁高娃,女,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霍祥,内蒙古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拉布都,男,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原告萨仁高娃诉被告关拉布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晓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萨仁高娃及其委托代理人霍祥与被告关拉布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萨仁高娃诉称,萨仁高娃与关拉布都于2004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关百灵,现年12岁,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因琐事经查发生家庭矛盾,关拉布都对萨仁高娃实施殴打,自2015年3月8日至今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已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准许萨仁高娃与关拉布都离婚,婚生女儿由萨仁高娃抚养,关拉布都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每年年底一次性付清;夫妻共同债务15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无其他共同财产,诉讼费由关拉布都承担。关拉布都辩称,不同意离婚,也并未殴打过萨仁高娃,若萨仁高娃坚持离婚,不同意婚生女儿关百灵由萨仁高娃抚养,并有共同财产26只羊,还有存款8万元要求分割。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26日,萨仁高娃与关拉布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关百灵,现年12周岁。萨仁高娃于2015年4月17日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萨仁高娃撤回起诉,2016年1月5日,萨仁高娃再次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萨仁高娃与关拉布都一家三口人均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萨仁高娃患有三级肢体残疾;关拉布都自2014年7月30开始患有左侧顶枕颞叶脑梗死、多发腔隙性脑梗死;2015年3月份双方因琐事争吵,萨仁高娃离家出走,至今未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萨仁高娃向本院提举的户口本、结婚证、残疾人证、(2015)霍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裁定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相互理解和尊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基础,特别是在家庭成员一方或双方都患有残疾、疾病的情况下,更应该相互理解、尊重和扶助对方来维系夫妻感情,维系家庭和睦,而不是因琐事埋怨对方、不尊重对方的付出。本案中,萨仁高娃与关拉布都双方已结婚十余年,并生育一女,虽然生活较为拮据,对女儿还是能够共同关心、教育和抚养,关拉布都也无损害夫妻感情的不良嗜好,婚姻基础还算牢固。不过在关拉布都自患有脑梗起,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关拉布都应当抑制自己的焦躁情绪,理解妻子在自己患病期间承担的家庭负担,萨仁高娃应当多忍让丈夫在患病期间的焦躁情绪,双方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不应互相埋怨,更不能有破坏夫妻感情的过激的行为。萨仁高娃认为关拉布都对其实施殴打,但未能够充分证明殴打事实及伤害的后果,虽然双方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出于维系家庭和睦稳定、共同抚养和教育子女及夫妻二人的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萨仁高娃与被告关拉布都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萨仁高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晓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格根图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