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社旗县城信用合作联社诉夏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城信用合作联社,夏松雷,河南鼎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城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夏松雷,男,34岁。被执行人河南鼎威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城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夏松雷、河南鼎威服饰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明汉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亮 来自